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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第二十二条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一)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省中考中心和评卷点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和评卷信息。
(二)不准擅自查询考生分数,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分数。
(三)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安全。
(四)未经省中考中心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内部网络,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五)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六)计算机密码由省中考中心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三人以上共同掌管。
(七)考生答卷保管期限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新闻媒体提供考试信息,其他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三)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四条报告制度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将下列情况报上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1.试卷接收情况;
2.试卷考前保管情况;
3.试卷运送情况;
4.考试值班安排;
5.考试实施情况;
6.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按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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