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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发〔200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
(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本区县(自治县)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根据职位空缺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各市级机关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提出,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空余编制数;
(二)招录职位名称、招录名额、学历及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
(三)招录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方法;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比例、考察比例;
标签:重庆公务员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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