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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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渝人社发〔2009〕15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务员录用工作日益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经过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面试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面试内容

第六条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测评要素主要包括:

(一)语言表达能力;

(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人际沟通能力;

(六)创新能力;

(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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