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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渝人社发〔2010〕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工作遵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执行。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录职位工作性质。
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到市外考察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可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代为考察。
第三章 考察对象
第七条 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文件(公告)规定,经考试进入体检且合格的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考生自愿放弃考察的,不再列为考察对象。出现的缺额由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文件(公告)规定依次递补考察对象,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考察组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意识、是非观念;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社会责任感等;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
(四)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指在学校和单位期间的学习工作表现。
(五)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主要指是否保持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严于律己。
第十条 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按上述内容进行考察的同时,应对其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适应职位要求,具备拟任职位的基本素质,确定为考察合格。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党籍的;
(四)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五)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六)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八)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考察程序
第十三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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