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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一)考察预告。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个人总结。由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三)个别谈话。考察组应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四)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五)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成员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由招录机关在考察期限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限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对违反有关考察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附件: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姓 名性 别民
族出生
日期籍贯
符合本次招录所需的学历情况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
最高学历情况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
招录
机关招录职位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总
结
个
人
总
结
(签字) 年 月 日
考
察
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招
录
机
关
考
察
结
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制
填 表 说 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3、“民族”要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招录机关、招录职位要填写标准全称。符合本次招录所需的学历情况与最高学历情况一致时,只填写符合本次招录所需的学历情况。
6、“个人简历”由考察对象填写本人学习、工作的主要经历;
“个人总结”由考察对象根据考察内容要求填写。
7、“考察组意见”一栏明确填写“建议考察合格”或“建议考察不合格”,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字。
8、“招录机关考察结论”一栏由招录机关明确填写“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盖招录机关公章。
9、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由招录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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