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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五节:紧急状态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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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四)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特殊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时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4项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地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拒绝或者阻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支付费用及补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对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具,占用场地、物品等,或使用或借用之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三、交通管制权

(一)交通管制权限

交通管制权,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而采取的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限制通行或停留的职务行为是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禁止权”。所谓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现场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如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告知公众交通管制的原因、管制的区域、管制的时间等;布置管制的警力,疏导行人和车辆。为避免车辆堵塞,禁止大型客、货车或机动车辆在某一路段或时间的通行等。管制的情况消除,应当及时解除管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交通管制的适用对象

交通管制权的行使针对的对象主要是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现场处置、突发性的暴力事件、打砸抢事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交通管制权的行使应十分慎重,要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决定。

四、现场管制权

(一)现场管制权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紧急状态处置权,为人民警察采用现场管制、实施强行驱散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及保障。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现场管制权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即治安紧急事件。

所谓治安紧急事件,是指那些由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部分人员的情绪引发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罢工、罢市、罢课以及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甚至打、砸、抢、烧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采取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的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权,是十分必要的。现场管制权的适用,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五、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强行带离现场,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的人身强制措施权。这种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并非最终的处分。强行带离现场主要适用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斗殴和其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的人员,拒不听从现场人民警察指挥命令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如果有需要给予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解除审查。

依法予以拘留权,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先行拘留或当场拘留,由于情况紧急和特殊。人民警察不需要办理相关拘留手续就在现场执行拘留。先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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