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qinh
2010-12-29
第二节 公安基本政策
一、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对暗藏的敌人“必须采取严肃态度,而在处理时,又要采取谨慎态度”。
这个方针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必须既讲严肃又讲谨慎。
所谓“严肃”,就是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不能手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所谓“谨慎”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得草率,防止偏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监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
严肃必须与谨慎相结合。两者关系就是: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不能离开严肃讲谨慎,也不能离开谨慎讲严肃。两者必须同时兼顾。
这一方针还具体地体现在一些重要的政策原则上:“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稳、准、狠,准是关键”。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
这一政策的基本精神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一)要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
(二)要争取多数从宽。
(三)当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这项政策的政治威力。
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
所谓依法从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
所谓依法从快,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审结案件。
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的政策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废止肉刑,是我党在建立公安保卫工作以来,一直强调的政策。它的基本要求是:
(一)要忠实于事实真相,整个诉讼活动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二)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废止肉刑及变相肉刑,禁止侮辱人犯的人格尊严;废除一切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把犯人当人看,给予人道的待遇。
(四)凡有违犯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
这项政策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以人民高度负责,对公民的民主权利高度重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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