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务员频道 > 公安招警 > 考试辅导

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七讲第二节

编辑:

2010-12-29

五、给出路的政策

给出路的政策,它要求对刑事犯罪分子,凡罪不当立即处死者,均给以活路,给以改恶从善的机会,给以重新做人的生活出路。这项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对应判处死刑,但其罪行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非立即执行死刑不可的,实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政策

(二)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和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分子给予妥善的安置,对其就业、入学、居住等问题,按照政策和法律及时解决。

六、处理“闹事”的原则

“闹事”属于治安事件。人依法解决的过程中,要发挥政策与策略的作用,要正确地进行群众工作。1990年3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对付“闹事”的政策原则:“处理闹事要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和‘疏导为主,快速处置’的方针。最重要的是把各种闹事的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贯彻这项原则,要注意做到:

——公安机关要要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有关部门相配合,从解决引起事件的原因入手解决问题。

——做好情报、信息工作,为党委和政府正确决策当好参谋,控制事态扩大,争取工作的主动权。

——宣传政策和法制,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区分违法犯罪行为与合理要求。

——事态平息后,认真进行善后工作,克服党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深入进行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妥善解决历史旧账,消弥后症,防止反复。

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一项基本政策。

处罚是治安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当罚不罚难以制止治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处罚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本人,教育他人,维护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处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以有治安违法行为者,我们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并且要寓教育于处罚的全过程。
 

标签:考试辅导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