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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二节

编辑:qinh

2010-12-29

第二节 公安法规

一、公安法规的概念

公安法规,是公安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安法规泛指关于公安工作的全部法律。它的可见形式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文件。《人民警察法》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法律。

二、公安法律规范

公安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以公安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公安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就是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

公安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即国家所赋予的警察手段。

总之,以专门的警察手段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就是公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点。

三、公安立法与公安法规的渊源

公安立法,即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公安法律规范和公安法律文件的活动。

按照职权范围,可以进行公安立法的国家机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严格意义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被授权机关可能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法规的渊源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和法律。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六)民族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以上六个方面的公安法律文件,随其不同的立法机关与立法程序而依次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较低层次的法律文件的制定,不得与较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相抵触。

公安立法应当坚持以下三点:

1、必须坚持全面地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2、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

3、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四、公安法规的实施

法的实施,指的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表现为运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

公安法规的实施,即依靠公安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过程。它是由公安执法与公安守法两者相结合完成的。

(一)公安执法

公安执法,是公安主体依法干预公安客体的过程。

公安执法作为法律行为,称作公安法规的适用。公安法规的适用,即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公安法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公安法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公安法规的适用过程,是一个能动的执法过程。

首先是公安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事实相结合的过程。即以行为人的具体法律事实为依据,确认对其处理所应遵循的公安法律规范

其次是公安机关权力手段与公安法规相结合的过程。

以上两个过程的统一就是公安法规适用的基本形式。

适用公安法规的归宿必须形成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公安法规的适用必须依法调整好公安主体与公安第一客体、公安第二客体的关系。

公安主体作为国家公安力量,是公安法规的执行者。公安法律规范不仅是守法者的规范,也是执法者的规范。

(1)公安主体必须具有执法的资格,即属于有既定职责与职权的法定部门。

(2)有此资格者必须履行职责,对依法必须救护的公安第二客体,必须承担规定的法律义务。

(3)公安主体执法的全过程必须符合公安法律规范的要求。要正确认定法律事实,明确分清两个对立的客体,准确地依法运用权力手段,依照既定程序执法。

(4)公安法规通过有关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强化公安队伍建设,促进战斗力提高。

(5)通过有关警务保障的法律规范,保障人民警察依法顺利地执行职务,保障人民警察的供给。

总之,公安法规的适用即依照公安法规正确解决公安主体与公安第一客体、公安第二客体之间的矛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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