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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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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二)公安守法

守法,是公民服从法律、约束行为的状态。

公安守法,是指行为人不触犯法规的行为状态。公安守法是整个公安法制的最后归宿。公安法制的目标就是创造人人守法的治安秩序。公安守法是衡量公安法制的重要标准,公安法制的水平是通过守法者的数量和持续性来表示的。

公安守法有两个基本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守法,一是公安人员的职务守法。

1、公民守法。良好的道德观、纪律观是大众守法的思想基础。它可以使公民处于自发的守法状态。自觉地公安守法,是广大公民在明确公安法规要求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基础上做到的守法,这是一种更稳定的守法状态。

2、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守法。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必须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遵守公安法规,要与公民一样,不能有任何特殊,这称为公安机关与公安人员的一般守法。此外,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依照公安法规办事,这是公安机关及公安人员的职务守法。

五、公安法制的监督

监督,是在公安法制中十分重要的、保障性的制约机制,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不可缺少的环节。

对公安机关来说,主要是执法与守法的监督。对整个公安法制来说,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包括了对公安立法的监督。制定公安行政法规、公安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安行政规章等的过程,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下进行的。有了公安立法环节上的法律监督,才能保证公安法规与宪法一致,保证全国公安法规的统一性。

在公安法制中的监督,还包括对公安法规的全面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因此,其执法和守法状况,要置于党、国家、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律监督能力的机关实行的监督行为。

在我国,对公安法规的实施的法律监督有:1、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与守法状况进行的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的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法纪监督。3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进行的法纪监督。

(二)工作监督。

工作监督,是指有工作关系的上级与下级之间、互相协作与配合的单位之间按经常的组织联系的渠道所实行的监督行为。

如党委和政府听取公安机关执法情况的汇报、纠正错误、执行纪律制裁等行为;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之间所实行的监督与工作检查;其他部门依法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所实行的监督。

(三)群众监督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新闻媒介发挥着突出的监督作用。

在各种监督中,群众对公安执法与守法状况的监督更具有广泛性、直接性。

公安机关对群众的监督提供保护和方便。

(四)公安机关自我检查监督。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加强公安机关自我检查监督的有力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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