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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刑事新政频出,力保百姓权益

编辑:qinh

2010-10-22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或单独或联合,公布了一系列通知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百姓权益。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9月15日联合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这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整治方面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对此,老百姓深恶痛绝。

这份通知可以说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明确指出,将“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今后,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将会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会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将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会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将会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会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而且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

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将遵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

“同案不同判”将得到规范

成都孙伟铭醉驾,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受到公众质疑。

9月1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量刑程序应当相对独立,并要求紧紧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证据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规定了调查和辩论的顺序;公诉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其目的在于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为精准地适用刑罚打下基础。

据了解,自去年6月1日起,全国共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约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90%的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等,其目的是实现精准量刑和量刑均衡。权威人士认为此举将对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量刑规范化在于合理规范,不搞简单化、绝对化。刑事案件复杂多变,任何量刑标准都不可能完全精确到一个数值或者“点”。量刑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综合分析过程,不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这次改革既有量化要求,也有综合考量的裁量空间。

标签:新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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