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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刑事新政频出,力保百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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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张振风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让无辜公民遭受了巨大冤屈,给他们的亲人带来无尽辛酸,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

据新华社9月14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在近来不时有冤案错案曝光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检察机关正在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不当行为的纠正能力,将对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审查逮捕以下4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今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讯问前,检察人员必须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讯问时必须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同时,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表示,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公民个人展开的追诉活动,双方力量悬殊。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命案必破”的压力、“杀人偿命”的义愤、“惩治犯罪”的急切,有可能使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初衷的有关国家力量走入误区。坚守程序正义将成为国家惩治犯罪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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