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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建设学习型城市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学习型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成立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分析问题和部署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指导协调工作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型城市创建活动。要加强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学习型城市建设格局。制定出台年度创建工作计划,确保学习型城市创建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是加大投入。积极拓宽投入渠道,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习者共同承担的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教育、文化等投入,加大向农村和成人继续教育倾斜的力度。市和区、县(市)要把建设学习型城市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创建活动专项经费。
三是深化研究。成立学习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组,为创建工作的方案制定、骨干培训、工作评估等提供咨询服务。建立学习型城市研究中心,跟踪研究国内外建设学习型城市及组织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推出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最新理论成果,编写出版指导丛书和培训教材。充分利用市委党校、市社科联和在杭高校、研究机构等力量,建立一支实力较强、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理论研究专家队伍,为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四是评价引导。研究制定学习型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的评估标准。建立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制度,把建设学习型城市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纳入目标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机关干部的学习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级晋升、提拔使用等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督促落实员工接受教育培训的规定,保障员工接受培训的权利。每年对在创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组织召开学习型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现场观摩会等活动,不断把学习型城市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五是扩大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意义,深入挖掘学习型城市创建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介绍推广个人和团队学习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城市上下形成“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高度共识和自觉追求,动员城市民众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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