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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附件3:
面试考生的义务和权利
一、面试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携带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面试资格条件复审;
(二)按照面试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按照面试规则要求,自觉关闭并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配合候考室工作人员仔细核对自己的抽签号,并在《考生顺序表》上签名确认;
(五)耐心等候和做好应试准备,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六)妥善保管好抽签序号牌,进入面试主考室后可报告本人的抽签序号,面试结束后将序号牌交给监督员;
(七)面试中,认真理解和实事求是地回答主考官提出的问题,注意掌握回答问题或发言的节奏和时间;回答或发言结束后须说“回答完毕”或“发言完毕”;
(八)面试结束后按要求及时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九)尊重考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回避等有关考试纪律规定。
二、面试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面试前的资格条件复审时,有权对复审机关的质疑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在主考室内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书写工具;
(三)在规定的面试时间内,有权要求主考官重述面试试题;
(四)有权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其他考生、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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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吉林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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