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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备考:行政行为具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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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

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

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二)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形式:(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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