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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上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
(二)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府管辖
政府管辖是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四)派出管辖
派出管辖是指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要有权利能力,而且还有能亲自参加行政复议行为的能力。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经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以外同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除了要满足以上申请期限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复议要求和事实根据。(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复议审理
这是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关键、最复杂的阶段。它主要对复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项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实行: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征得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等原则。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定违法、赔偿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等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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