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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0
四、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法定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法定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1)给予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特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断,处理的都是民事争议。
二者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不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就其主管事项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决定进行复查的制度。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2)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3)各自所处的理论范畴也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者区别在于:(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一个包括行政机关,一个包括人民法院。(2)二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二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4)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
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2)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3.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5)备案。(6)执行。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和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的分类:
1.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特征有: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第五节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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