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01-13
[相关政策]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实施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实施。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 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通知》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立案侦查
第二,公安及时立案快速侦破。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法院量刑
第三,罪当判死刑要坚决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 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 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 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职务犯罪
[相关措施]
1.提升全民的消费安全意识,树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科学理念
群众的食品安全,要动员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形成社会共治共享的氛围。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依托现有的药品监督网,建立街道、社区、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聘请社会公众人士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利用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良好氛围,不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安全的食品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必须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如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的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实施企业法人代表定期履责报告制度、生产质量授权人制度等,促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
3.提升监管水平,规范行业自律,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具有数量多、分布散、秩序乱、卫生差等特点,其治理一直是监管的难点。特别在基层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监管难度尤其大。应采取划分特定区域、相对集中管理等办法,进行“区域限入”,当一家食品经营者严重违法违规时,监管部门有权限制该区域内所有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促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食品是体验商品,但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必须要以食品安全工作为重要抓手。如利用网络开设博客微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银行、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合作,共享企业食品安全质量信息,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产品可召回、处罚有力度”。
5.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
要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理念,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去,让企业更负责,媒体更客观、专家更准确、政府更有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食品安全共享共治的理念,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自己也是消费者。要强化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以客观的态度、正确的理念、正面的视角报道食品安全事件。要发挥食品方面专家学者的导向作用,在食品研究开发中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要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能,依托现有的体制,形成勤协调、快补位的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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