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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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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39)14号}确定的范围。

(四)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于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千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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