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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此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当地测算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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