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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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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聘到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聘在企业工作因工伤死亡的,同时享受我市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聘到企业工作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军转办备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我市失业人员管理范围。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 东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广 东 省 军 区 后 勤 部

粤军转[2001]324号

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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