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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给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
(二)广东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负责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和条件负责审查和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移交。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安置,按照《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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