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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究竟哪些算“福利费”范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不少争议都缘于个税法的这一条款。这福利费到底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还是指“从企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呢?
对此刘玉章表示,这福利费说的就是“生活补助费”。为何出现了歧义?他表示有专业知识的税务人员应该都能看得懂。
按财政部文件,月饼应该属福利啊!
专家:文件只是规范企业财务核算,遇冲突以税法为准
有读者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242号文件)作为“月饼可免税”的政策依据。该文件中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其中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照此说法,月饼应该属于为职工生活发放的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对此,刘玉章认为,这份文件只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并不是针对税务的,两者没有从属关系。文件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等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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