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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3
虽然法律也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拒绝危险作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都不是积极的劳动权利,劳动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站出来同违反职业病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具体而言,一方面,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权利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威慑;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缺乏集体协商的机制,无法和用人单位进行真正平等的对话。
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则给职业卫生监管带来极大困难,也导致实践中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监管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但中央编办有关文件又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归安监部门。监管主体的不明确使得职业病劳动者无所适从。根据义联职业病调研结果,有约1/4的职业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求助,而向安监部门求助者不足1/8。获得卫生部门救助者仅为7.6%,获得安监部门救助的比例更低至2.3%。
职业病预防体系建设严重不足,职业卫生标准亟待完善
除了劳动者权利弱势、监管缺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成因是目前我国对职业病预防体系投入过少。由于投入问题,我国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存在严重不足,卫生部门下设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
目前,全国独立存在的省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只有12家,地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大多已经合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的职业病防治人员更少。以职业卫生基础相对较好的广东省为例,平均每万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只拥有职业卫生监督人员0.68人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2.18人。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各级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列入监控12192032人,以2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计算,只有6.1%纳入监控。
自《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已有了很大进步,但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当前,职业病认定标准趋于僵化,职业病目录的确定落后于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需要。随着新科技和新工艺的不断引入,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不断出现,职业病种类也不断增加,但职业病目录却没有根据现实情况得到及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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