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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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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5

编者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十、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二)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离退休人员,其政府特殊津贴按百分之百发给。

(三)在职人员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十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从现行结构工资制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办法是:将本人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六十四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技术等级)新工资标准。为避免把现行工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带入新的工资制度,在套入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的不同,制定具体政策,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奖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特区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经所在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十二、组织领导

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其是。凡是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监督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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