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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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6

(五)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录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招录普通公务员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笔试总成绩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二是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排在招录计划数2倍的范围内。

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确定面试人员的办法另行通知。

(六)岗位调剂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扫描结果在发布笔试成绩的同时将送国家公务员局进行雷同卷判定,剔除判定不合格人员并顺序递补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2:1的招录岗位,必须进行调剂。调剂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面向社会统一公布。调剂采取网上调剂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岗位调剂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11年6月25日8:00至6月26日24:00,是报考人员申请调剂岗位阶段;6月27日8:00至6月28日24:00,是调剂资格审核阶段(同报名资格审核)。申请调剂且满足调剂岗位招考条件的考生,其报考岗位将被更改为申请的岗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信息将上网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调剂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岗位可开展后续的考录工作。岗位调剂网站为报名网站(www.ynrsksw.cn)。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人员的准考证号及岗位代码将在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yn.gov.cn)、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hrss.gov.cn)和云南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gwyj.ynhrss.gov.cn)统一公布。岗位调剂的具体流程请详阅报名网站登载的《报考指南》。

(七)拟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网上确认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于2011年6月29日8:00至6月30日24:00登录报名系统对是否参加资格复审及后续过程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表。未按时登录报名网站确认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报名网站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和岗位面试空缺人数依次增补人员进行网上确认。增补进行两次:7月2日针对前期确认后尚未达到2:1面试比例的岗位开展首次增补,增补的人员当天必须上网确认;首次增补后仍未达到2:1面试比例的岗位在7月4日开展二次增补,二次增补的人员必须于当天上网确认。经增补后未达面试比例的岗位,可以等额进行资格复审及面试。凡经过网上确认但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的人员,一律按扰乱考试秩序给予全国范围内五年禁考公务员的处罚。

(八)资格复审

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1至2周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及网上打印的确认表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若遇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符合的人员,视情况予以相关处理,该岗位所缺面试人员可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报考人员中按照岗位排名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并在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当天若递补人员的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一致则取消该报考人员的面试资格并对剩余人员进行等额面试(如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无法递补的岗位由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等额开展面试,若岗位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出具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无法出具原件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否则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结束后,省级各单位、各州市按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管理权限反馈最终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员名单汇总后,与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一并上网公示。

(九)面试的实施

全省的面试工作应在2011年7月底以前完成。面试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统一组织,其他县区不再设置考点。面试考官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面试规定统一调配。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结束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2011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考录过程。

面试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违反面试工作要求的地区或部门,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其结果无效,并取消该地区或部门两年内单独组织面试的资格。面试考官在面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十)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公安(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要开展体能测试。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及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1.体检

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从2011年开始,我省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予以废止。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尽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通知定点医院予以执行。

2.考察

各招录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可以采取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等形式,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招录单位须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若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根据综合成绩的岗位排名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察(只顺延一次)。

体检和考察工作应于2011年9月中旬以前完成。

(十一)公示和录用

1.确定拟录用人员

************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省级和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2.公示

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省级和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3.录用

录用工作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录用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招录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录用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要按照管理权限,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录用人员及违纪违规人员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管理权限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工作。

省级直管工商、地税、质监系统驻州市单位资格复审至录用前的招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委托各州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拟录用人员的“云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中审核栏内需由当地州市级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其他省级及省级直管部门的招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各州市的招录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纪律

(一)对无故不录用报考人员的单位或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3年内招录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

我省公务员招录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改进工作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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