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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体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若有行业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因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等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在“事业单位阳光招聘专栏”公示7天(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后,拟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学位)证书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上述情况,由招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时,应当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变更户籍(如服务处所等)相关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十、其他事项
㈠年龄、工作经历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书(证明)等取得时间截至2017年4月24日(招聘计划表中有专门说明的除外)。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工作经历以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经历证明)为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属于勤工俭学,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
㈡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报考。
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考。
㈢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办理聘用报到手续。
㈣报考人员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或携带有效期内的护照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出具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㈤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2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人社发〔2014〕15号)执行。
㈥根据省人力社保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人事录用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
㈦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我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本次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㈧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电话:0576-88511069。
十一、咨询和监督
各岗位招聘的有关信息、报名手续、招聘进展情况等有关具体问题,请与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联系,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有关网络报名系统本身技术问题,请咨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信息技术科,电话:0576-88511092。
市纪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电话(监督电话):0576-88512668。
本公告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涉及岗位类别、学历学位、专业等报考条件设置以及岗位聘用等事项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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