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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三、笔试
(一)笔试范围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11:30。笔试考场由省人事考试院安排确定,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三)最低合格分数线
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现场资格复审。
四、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聘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招聘职位的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不足3人的,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一律取消招聘计划,不再进行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考试。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资格复审及面试公告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发布。
(三)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五、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统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文字录入速度,具体标准为:文字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主要测试考生的体能,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六、体检、考察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
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笔试成绩高。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
(2)退伍军人;
(3)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
(4)笔试成绩高。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及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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