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第二章重点(20)

2014-12-25 16:37:38 字体放大:  

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利人的地位,有权向主合同的义务人请求补偿,作出担保。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根本条件。此外订立保证合同时应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应采用书面形式。

3)抵押。抵押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财物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权利。当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权利当事人可以变卖其财物,优先取得补偿。如有剩余,仍应退还给义务当事人;如果仍不足以补偿时,权利人有继续向义务当事人追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适用于借款合同或对外贸易合同。我国《借款合同条例》第7条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合同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上述规定就使贷款方享有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抵押权。

4)留置。留置是用标的物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时,权利人有权处置所留置的财物。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滥用留置权。

5)质押。质押是当事质押人一方以动产或某种权利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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