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标师考试《项目管理》第二章重点(24)
合同的索赔管理
(1)索赔的特点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1)索赔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2)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只有一方有违约或违法事实,受损方才能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没有损失的事实而提出索赔是不能成立的。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4)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赔应该有书面文件,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肯定。
5)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