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辅导资料(7)

2014-12-10 16:47:44 字体放大:  

[参考答案]

(1)上述招标程序有如下不妥之处:

1)在市晚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不妥;

理由: 国家重点项目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

2)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抽取评标专家不妥;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3)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要求投标保证金为投标价格的30%均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不应强制要求投标人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价格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分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分别或者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确定中标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价格谈判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13)-(16)招标程序不妥;

理由:按现行法规,正确的程序应当是(16)(不包括谈判)-(15)-(14)-(13)。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妥当;

理由:设计图纸齐备且深度满足要求,物价波动幅度小,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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