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通知

2014-09-10 15:14:43 字体放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

开标时,有标底的应当公开标底。

第三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除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外,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协助计算机录入、计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答疑区回答咨询。答疑区应当与评标区隔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