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