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者资质信息变更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资料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单项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形式、人员架构等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三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执业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五)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六)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