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要求说明

2012-07-30 10:44:35 字体放大:  

3、设有满足需要的机动车查验场地。根据实际业务量,合理规划机动车查验区域,机动车查验区域应满足车辆停放、车辆查验、车辆进出、群众等候、机动车公告等计算机数据查询,以及反光标识、防护装置示例图等必要的宣传设施设置等功能。

4、设有满足需要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

(1)设有独立的封闭式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室。考试室为一间至少30平方米的封闭式房屋,应当配备4台以上有物理间隔的考试台(考试台间距以考生距台前20厘米自然摆头看不到相邻考试台的电脑屏幕为准),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软件,实行无纸化考试。一间至少20平方米的候考室,室内应配备供群众等候休息场所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2)设有封闭式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满足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起伏路行驶、曲线行驶、直角转弯6个以上项目考试需要的科目二考试场。需要至少30平方米的候考室,室内应配备供群众等候休息场所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一间至少30平方米的监考室;

(3)设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的科目三考试路段(可在场地内地设置、施划交通信号和相关标志标线);

(4)配备符合标准的考试车辆。三轮汽车1—2辆;三轮摩托车1—2辆;二轮摩托车2—4辆;需进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的,应有低速货车1—2辆;

(二)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基本业务以外其他车辆管理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基本业务以外其他业务,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且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未发现有违规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等问题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与办理相关业务相应的条件。

1、申请办理辖区内除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汽车登记(不包括跨辖区转移及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注册登记的汽车申领登记证书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机动车管理业务的民警接受过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组织的办理除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汽车登记业务专门培训(不少于20学时)并考核合格,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口业务岗位跟班学习2周以上;

办证服务大厅设置“低柜台”、“一米线”;

中介服务规范。

具体操作流程要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

2、申请办理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和本辖区汽车办理补、换领牌证及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配备2名以上具备查验员资质的民警;

具备查验员资质的民警接受过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组织的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查验业务专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口业务岗位跟班学习2周以上;

3、申请办理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考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间至少30平方米的候考室,候考室内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1间至少30平方米的封闭式房屋,室内至少配备10台电脑及物理间隔设施的电脑台(物理间隔以离考台20cm,自然摆头看不到相邻考台的电脑屏幕为准);全省统一的科目一无纸化考试系统软件;考场内安装有摄像监控设备并在候考区实时播放,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网。

此外,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配备1名以上取得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考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