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要求说明

2012-07-30 10:44:35 字体放大:  

(2)考场监控条件:

考场内设置全景监控和考台监控设备,实现对考场秩序和考试情况的全面监控,考场视频通过公安网络传输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监控软件,按照“考前点名、考中监控、违规行为实时处理”的原则,对考试过程进行实时、全程监督。根据庐江县试点经验(30平方米考场、20个考台),监控设备应包括1台考场全景球形监控摄像机、6台考台半球形监控摄像机、1台硬盘录像机、1台8通道视频分配器及相应配套设备,总体造价约4万元人民币。

(3)考试监督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点名系统进行视频点名,通过视频监控对考场情况进行监督。在考试过程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考生有违规代考、抄袭、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的,可立即中止该考生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考场秩序混乱,存在多人走动、3人以上实施上述作弊行为的,可立即中止该场次考试,另行安排考试,并追究监考人员责任,收回考试委托权。

(4)具体操作流程: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辖区内居民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类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业务:

第一,县级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时,应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三见面”原则审核申请人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留存申请资料,预约考试时间,并在预约考试时间前两天内将申请资料送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县级车辆管理所组织科目一考试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批准开考,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按照“考前点名、考中监控、违规行为实时处理”的原则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考试结束后,县级车辆管理所应打印考试成绩单,由申请人和考试员共同签名。一场考试的所有考试人员考试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场考试。

第四,县级车辆管理所整理科目一考试档案,对考试合格的,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县级车辆管理所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下一工作周将考试档案移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做好移交记录。

4、申请办理初次申请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设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的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设施;

使用电子桩考仪和“九选六”电子路考系统进行考试;

能够通过公安局域网进行远程监控。

5、申请办理初次申请大型货汽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业务,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设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的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路段,并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配备3名以上具备考试员资质的民警;

具备考试员资质的民警接受过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组织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评判业务专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经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对口业务岗位跟班学习2周以上。

三、档案管理

1、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机动车管理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基本业务的档案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及其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2、汽车实物档案保管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交警支队确定,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保管汽车实物档案的,在办理相关车辆业务时,无需将有关材料移交市级车辆管理部门。

3、县级车辆管理部门满足条件可以办结辖区内除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以外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业务的,可以无需将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移交市级车辆管理部门,除此以外,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相关资料均需定期移交市级车辆管理部门,并做好移交记录。

四、业务监管

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委托,停办相应业务。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力度,建立对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情况的定期检查、检测、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应台账,对发现存在违规办理业务或乱收费、“搭车收费”、为其他部门税费把关等现象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委托,停办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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