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要求说明

2012-07-30 10:44:35 字体放大:  

安徽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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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的机动车管理基本业务为:辖区内的轻便和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登记(含补、换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除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汽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业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基本业务为:辖区内的轻便和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驾驶证核发(含补、换证)和辖区内各类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接受及期满换证、补证业务和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考试业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如具备相应条件,还可以办理的机动车管理业务包括:辖区内除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汽车登记(不包括跨辖区转移及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注册登记的汽车申领登记证书业务);辖区内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本辖区汽车办理补、换领牌证及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如具备相应条件,还可以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业务包括:辖区内除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以外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含补、换证)业务。

二、必备条件

(一)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基本业务必备条件

1、业务岗位设置和民警配置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

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内部应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驾驶证受理岗、考试岗、驾驶证档案管理岗、驾驶证业务领导岗共7个基本岗位,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标识(车、驾可分别设置)。其中,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岗位的民警可以相互兼任,但同一名民警不得兼任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证业务中两个以上的基本岗位,驾驶证业务考试岗中各科目的考试工作也可由除考试岗以外的具有考试员资质的其他岗位的民警兼任。

根据业务岗位设置需要,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配置2名以上取得资质的查验员、3名以上取得资质的考试员(查验员和考试员可以由同一名民警担任)。

2、设有独立的办证服务大厅。办证服务大厅内能够设置完善的便民服务设施、警务公开设施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除车辆购置税缴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检验、驾驶人体检、考试业务外,其他办证业务必须在办证服务大厅内按照“一窗式”服务模式进行办理。此外,车辆管理所的场院内应当设有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