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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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有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的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 车辆: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
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标志。
(二) 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