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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行为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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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二、配股资格与配股行为选择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本文研究的时间段是1999年《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发布后,2001年《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前的上市公司配股融资选择行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配股融资成本要低于公司举债,而且配股资金几乎是无代价地使用,再加上上市公司配股再融资较易实现,所以符合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大都会有配股倾向。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假设1:满足配股条件的公司大多会提出配股方案。

1999年证监会出台的《通知》中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拟配股公司历年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上,即将原来的“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改为 “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既然配股是一种“稀缺资源“,上市公司就会创造条件争取实现配股的愿望。上市公司的配股及格线降低为6%,上市公司会力争达到6%的配股及格线,另一方面,原来的保10%的情况会缓解。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假设2:上市公司的配股及格线降低为6%,出于保留配股资的考虑,1999年年报中净资产收益率在6%-7%之间的公司会明显增加,同时净资产收益率在10%一11%之间的公司会明显减少。

2001年证监会规定了新的配股条件,财务指标上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可以预见,新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每年保6%的情况会消失,但是三年合计保18%的情况未必不会出现,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有可能会在申请配股前调整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使前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合计达到18%。究竟是否会向这一方向演变,我们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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