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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税法提高了税收效率
制度效率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一种制度约束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相应的无效益则是指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不会导致产出的增加。法律规范、法律制度都是以最大化使用资源为最终目的。即通过法律手段的配置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什么是税收效率?多数税收学家认为,所谓税收效率是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对市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所以,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这种效率称之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另外,税收效率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因此,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经济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尚不健全,或者说有外部因素影响,资源配置没有处于最优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较多地运用税收杠杆来对资源配置、储蓄和资本形成进行调节,税收中性只能在某种和特定范围内实行。既然如此,税法确定的税收效率原则,在指导税收立法时就要尽可能通过选择税种、确定税基、制定税率来考虑如何避免造成大的经济效率损失,如何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综上所述,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是税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税法功能的起点。减少不确定性是税法在法律上的功能体现,是税法的一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励机制是税法的核心功能,是税法中具有手段与工具性质的功能。而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税收效率的提高是税法的终极目标功能,是税法功能的终点。因此,可以认为,税法的这五个方面的功能是一个互相联系、有一定逻辑层次的有机整体;也正因为税法的这些功能,税法的产生才具有了法与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税法功能解析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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