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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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广义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权关系。本文所研究的是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在同级国家机构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
目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一、税权纵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1、税权的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
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税权的纵向划分一般在《宪法》
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至少存在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来规范。而我国历史上,税权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过程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中央政府在改革中一直充当着“让利者”的角色,并且中央政府可以从其自身需要出发,随时改变让利的大小。
2、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按现行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地方以外,其他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税目、优惠、减免等完全由中央统一规定。同时,由于中央集权程度的不同,造成地区之间税权不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经济特区拥有比其他省市更大的税权。由于存在地方相对独立的利益格局,在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下,直接后果就是各地的越权、滥权。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滥用收费权;地方领导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3、税权与事权不相适应
总的来说,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相对较大,而财权范围相对较小。事实上,这也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普遍情况。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应有明确的界定;其次,中央可以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很欠缺。
标签: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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