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7
二、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依法治税的要求,我国应加强立法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地位,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并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决定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手段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促进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
三、明确税收行政执法的主体,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及相关部门间的合作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只有海关和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没有税收执法权。其次,应通过法律确立国税与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权限,建立起统一领导、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两套征管机构。此外,还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四、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
税收司法权应在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税收司法权,也就是限于刑事诉讼法规的立案、侦查、预审阶段的权力,并没有分割现在公安机关的侦察权,只是相对缩小了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其办案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并不影响我国当前的司法权力结构和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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