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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研究相关税务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利益,不能够“永久免税”;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过高的税收负担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既要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努力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并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吸取国际上先进经验,构建适应我国网络经济的税法框架,以求维护国家利益。
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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