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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三)政府证券交易的管理
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实行分权制,关于证券管理的立法分属各省制订。加拿大第一部“现代”法典是安大略省1966年的《证券法》,以后经过十年的共同努力,各省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证券方面的法典和惯例。鉴于交易中大量欺诈行为的涌现,人们对原定的《证券法》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从而产生了1978年的新法,并于1979年9月15日生效。根据新的《证券法》规定,各省证券交易管理由行政机构,证券委员会负责一般性规定,财政部负责国债交易方面的规定,中央银行负责初级交易商的资格审查,管理公开市场业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根据政府授权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自律性管理,整个管理制度的判定与实施由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构成了加拿大完整的国债交易管理体系。
1、政府专门机构的一般性管理。其管理程度,以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及其主任的权力和职责为例,主要有制定并调整有关金融市场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授理与审批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的注册登记,履行对发行和上市证券的披露和持续披露的控制权;管理全省范围内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查处各种不法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实现其管理职能。
2、财政部与中央银行的协同管理。加拿大国债交易规则由财政部制定,但具体交易的操作由中央银行进行。财政部既是发行者,又在市场上收购国债,同时参预流通市场的管理。中央银行作为国债发行的组织者,本身也参预认购,并通过公开市场国债的交易实现货币政策,间接参预管理。所以形成财政与银行的协同管理,是加拿大财政与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虽然财政与银行相互独立,但管理经济、发展融资市场相互是一致的。
3、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是公司性质,分别由各股东成员和经纪人组成,其自律管理根据政府授权,负责日常的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从总体上看,加拿大证券交易市场管理比较严格,整个活动处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其管理与自我管理按法律的条款进行。
加拿大国债的还本付息
国家发行的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加拿大国债偿还作为一种制度,通常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即按预先规定的偿还条件,包括偿还期限,利息率,计息方法和偿还方式,办理债务的清偿。加拿大国债偿还政策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使国债在长期的发行中保持了较高的信誉,为政府的筹资和投资者选择投资渠道开辟了广阔的市场,进而起到了稳定经济的作用。
(一)国债偿还政策
国债偿还政策是国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执行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国债的信誉,而且关系到今后的长期发行。正如此,加拿大采取强制性政策偿还到期国债,即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条件下,也不采取违约推迟偿还的作法。这一政策的连续性,使国债在投资者的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形象。既促进了国债的长期发行,又为投资者选择无风险的债券投资扩宽了渠道。从加拿大多年的偿还政策情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的偿债能力,确定发债的规模。发行国债可以弥补财政赤字,增加国家对经济的投入,进而达到控制通膨胀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债发行越多越好。因为国债不同行税收,到期是要归还的,而且还要加付利息。过重的债务负担也会使国家经济陷入困境。加拿大国债发行规模由总统行政预算局提出,但要报经国会批准,预算一经通过,政府不得随意突破,而且根据财政法规定,国家预算和政府发债上限都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每年的增减变化都要与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的收入增长相适应,以避免过重的债务支出带来财政偿债压力。
2、合理配置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使国债平均偿还年限保持相对的稳定。加拿大国债偿还期限的确定,服从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当经济处在发展时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多发行中长期债券,以配合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压缩财政赤字,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当经济处于萧条,总需求不足时,则发行短期国债,增加资本的流动性,以配合财政实施扩张政策,促进社会投资满足有效需求。但不论经济情况如何,期限的确定都要注意合理配置,使国债的平均到期年限保持相对的稳定,避免债券集中到期出现的偿债压力。
3、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直接偿还债务。加拿大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专款,专门用于偿还国债,爱过直接购买和兑付的方式,减少政府的债务,直到全部债务清偿为止。建立偿债制度,是政府落实强制性偿还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是政府因为债务积累过多,怕到期无力偿还而影响政府信誉而设立的。它的设立还有助于促进发行,减少筹资成本的作用。因此,政府预算每年都编制债务支出计划。
(二)国债的偿还方式
加拿大政府依约偿还到期债务,根据发行时的不同条件,采取不同方式,主要分为期满偿还和期中偿还两种类型,期满偿还是指债券所规定的到期日偿还;期中偿还是指在债券未到期前的偿还。期中偿还按具体方式划分,又可分为定期偿还,选择偿还和买入注销三种,其主要偿还方式如下:
1、市场买销法。加拿大买入注销是财政部或政府发行机构从市场上赎回所发行债券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注销其债务。这种方式一般是发行者利用手中剩余资金,在市场价格低于或等于国债票面价格时采用,当然也不排除在特殊条件下用高于国债票面价格购买。加拿大实行这种方法历史较长,至今仍然是一种主要方式,其原因是这种形式比较灵活,有利于减少筹资成本,稳定国债的市场价格,保护投资者的收益和国债信誉。
2、国债调换法。加拿大实行强制性偿还政策,到期必须还本,当政府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时,往往采取借换或转换方式清到期债务,即借新债还旧债,投资者认购新发行国债,可以持原有到期国债购买。加拿大确定新债发行数额时,充分计算到期国债的本息,调换后旧债自然消失,转换为新发行的国债,今后到期按新的发行条件还本付息。
3、减债基金偿还法。加拿大政府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建立偿债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清偿到期债务。其具体作法由国债发行主体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承办,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期限,利率及偿还方式等条件,直接偿还国债本息。采取这种方法,使国债偿还资金来源稳定,避免政府债券到期不能兑现,对国债发行的连续性和吸引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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