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0-26
制度外税收竞争是指地方政府超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制定非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手段所引起的税收竞争。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规制我国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
制度外税收竞争主要包括非法减免、财政返还、变相补贴、管辖竞争、地方保护、包税买税等基本形式,以滥用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以吸引资本要素为主要目标,以政府行政决定为主要形式,以区域经济失衡为外部诱因,以赢得政治利益为内在动力。在我国税权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的出现和扩张,其本质是税收法定主义弱化,降低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必须从法治层面上规制无序的制度外税收竞争,公平税收负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完善规范税收竞争的相关法律。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采取由中央制定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和引导税收竞争。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地方政府运用税收优惠吸引外地资本流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就地方政府运用保护主义限制外地资本流入的行为进行规范,促进各种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同时,加快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立法进程,将税式支出与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实现税收优惠的决策权由地方行政机构向人大的转移,增进民众对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
2.提升税法的立法级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各个单行法之间缺乏统一的指导、协调和约束,并且税法的解释、细则的颁布往往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在税收立法行政化的现象,造成立法机关的“缺位”和行政机关的“越位”,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变换频繁、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较大等弊端,为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应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基本法》,使之成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赋予其税法领域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用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基本法》中要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政策取向、适用对象、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程序,缩小地方政府间通过变通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制度外税收竞争的空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应的税制要素,尽可能提高现有税收法规的法律层次,所有税收法规避免以条例形式出现,尽快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上收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权,减少税收优惠层次,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制度(包括税收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上遏制越权减免和擅自减免的随意性,从立法上规制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的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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