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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制我国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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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3.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给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带来了不利影响。过分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与分散的税收执法权产生的矛盾,使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表现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竞争的不规范现象。应赋予地方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促进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因地制宜地调控地方经济和筹集地方税收,增强地方配置财力资源的能力,拓展地方政府开展制度内税收竞争的空间,实现中央税制与地方税制的和谐统一,为规范制度外税收竞争奠定制度内基础。把握好税权集中与分散的度量,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主要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在此基础上,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一定的管理权限,在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政令畅通,不挤占中央税、共享税税源,不影响周边地区经济利益,不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对具有区域性特征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对国家只负责制定统一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等。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规制我国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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