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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三、各国的因特网政策以及我国的基本对策
由于因特网给传统的言论自由保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同时也防范由这一新技术带来的问题。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24]
第二,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安全规则》。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25]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作出了巨大努力。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从这些政策规定看,各国主要是从抑制因特网带来的负面效应的角度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有了飞速的发展。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我国因特网上网用户已达到890万。专家预测,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被修正为5000-6000万,2010年可能为2.8亿。[26]因特网的日益普及,既给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正确规范和保障因特网言论自由的繁重而紧迫的任务。在网络领域,应适当放松对言论的限制。但放松的程度有多大,遵循的标准是什么,还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实践和总结。另一方面,从国际社会来看,相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信息强国而言,我国无论是在信息基础设施上,还是在信息技术上,都处于弱势。某些西方大国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方面的目的,从来没有放弃过利用因特网,以带有政治影响力的信息传播本国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企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都面临着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因而我国在制定网络言论自由保护政策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
为了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我国政府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采取了大量的措施。首先,根据职能和权限,我国政府确立了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其中包括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的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开始对因特网中出现的问题,包括言论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规范和管理因特网的法律法规。1996年2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该法明确了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国际联网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了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的四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对接入单位规定了权利和义务。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又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199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计算机信息犯罪首次写入刑法。这些法规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总的看来,在信息化时代,我国较好地回应了网络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新挑战。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不强,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公民的信息化意识薄弱,法律法规不健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从网络的硬件设施看,作为言论传播的工具,网络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水平还有待于提高;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考虑得较多-当然,这是极其必要的,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考虑得还不够;在某些领域,如公民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自由等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在理论研究上,如何处理好因特网与我国人权保障,尤其是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关系还未广泛而有效地展开讨论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时代我国言论自由保护事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今后我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和网络基础知识的教育。首先,网络技术的提高,在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机制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密码技术的改进以及在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都有助于信息安全问题,如隐私权、非法信息等问题的解决,从而缓解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干预的压力。其次,网络硬件环境与软件环境的改善,与大量的、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应当重视网络技术人才的培养,建立自己的信息技术队伍,为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更为充分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此外,对全体公民,特别是我们的政策制定者进行因特网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极其必要的。不懂起码的网络常识,政策制定者就无法制定正确的网络言论保护政策,公民也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因特网上言论自由保障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因特网与言论自由表达、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因特网与信息公开、电子出版等,以便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就一国范围来说,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在传统媒介时代主要由官方提供信息资源的模式,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可能成为人们评论的对象,从而给政策制定者造成极大的压力。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排除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政策目的,回应公民对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
第四,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立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但还不健全,还缺乏对信息自由、电子信息出版、信息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首先,在一国范围内,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应该适当放宽对网络上言论的限制。其次,在国际领域,应优先考虑信息安全问题。
四、小 结
在处理因特网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关系时,下面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因特网是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各国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必须要从言论自由保护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因特网上保障言论自由的总原则是:充分利用因特网给人类带来的便利和好处,避免因特网的弊端和不利因素。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保护与限制的平衡问题。
第三,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保护应当与一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可适当放宽对因特网上言论自由的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考虑尊重和维护人权,更要考虑国家安全。
第四,在信息化时代,国际人权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约言论自由与因特网关系的研究,并为各国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如果公约不能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调节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就会丧失其引导和规范社会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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