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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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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第三条 议会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处受议会行政委员会管辖。行政委员会由议长(任委员会主席)和由议会从议员中选出的八名委员组成,其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同。依照议会所颁布的细则规定,该委员会还可包括不超过三名的职员代表。  第四条 在议会所规定的范围内,对议会以及议会所属机构而言,议会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处的职责如下:  1.处理有关雇员的聘期、工作条件及其他人事问题的谈判事务;  2.颁布一般管理条例;  3.草拟向内阁预算要求拨款的提案。  在其他方面,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处应依照议会制订的细则规定,处理与议会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与议会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关的事务、但瑞典银行以及政府组织法第九章第十条第二段所说议会直属机构除外。  第五条 依照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议会所属机构关于行政事务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这种上诉如属于议会所特别规定者,应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在其他情况下应由议会的上诉委员会审理。上诉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与四名委员组成,该主席应由现任或曾任法官职务并且不是议员的人担任,四名委员应从议员中选出,主席的选举应单独进行。上诉委员会的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同。  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应有一名代理人。有关选举主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代理人的选举。  第五条的补充规定  以秘密投票选举上诉委员会主席时,应遵循第八章第一条第二段所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议员有权领受由公共基金拨付的工作报酬。有关议员的工作报酬及其他津贴以及替补议员的工作报酬,均由法律予以规定。  第七条 关于议员和议会所属机构进入议会图书馆、协助他们获得议会工作所需的资料以及议员与议会常设委员会的考察旅行,均应分别制定细则。  第七条的补充规定  任何常设委员会有权决定选派委员会的代表进行考察旅行,以便收集掌握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某一问题的资料和情况。  委员会在作出出国考察旅行的决定以前应与议长会议进行磋商。议长会议应对上述旅行是否合适的问题发表意见。对于上述问题,应从议会的国际关系、旅行费用以及其他情况加以考虑。  议长会议可以颁布有关委员会考察旅行的细则规定。可以允许议员进行私人考察旅行。议长会议可以对议员私人考察旅行作出细则规定。  第八条 对于下列官员在履行职务或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应按下列规定提起法律诉讼:  1.对瑞典银行专员或议会审计委员的诉讼只能由财政委员会提起;  2.对议会行政委员会委员、选举检查委员会委员、议会上诉委员会委员、议会督察专员以及议会秘书的诉讼只能由立法委员会提出。  议会可以作出对瑞典银行专员起诉的第一段规定不得适用于他在处理外币进出口问题上所犯错误的决定。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1.第八条第一段有关对瑞典银行专员起诉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依照外汇管理法(见1939年版瑞典法典第350页)行使瑞典银行决策权过程中所犯的错误。  2.对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官员的起诉办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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