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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王国议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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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外事咨询委员会的会议情况应随时通知代理委员。  第九条 为执行政府组织法第十三章第二条规定而举行的外事咨询委员会会议应由议长召集,如果议长因故缺席,由副议长召集或者请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召集。上述会议应由议长或者副议长主持,议长与副议长因故缺席时,由出席人员中最资深的议员主持。如果有两名或多名议员资深相等,年长者优先。在表决通过决议时,如果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应以委员会主席所支持的意见作为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条 督察专员的任期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当选后的第四年举行改选时止。但是,议会可以根据审查督察专员履职情况年度报告的委员会的要求,提前解除失去议会信任的督察专员的职务。以秘密投票选举督察专员时,应遵循第一条第二段所规定的程序。  如果某督察专员提前离职,议会应尽快地选出继任者,其任期为四年。  议会可以设置一名或多名督察专员。第一段与第二段有关督察专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  第十条的补充规定  1.立法委员会应自其就任之日起二十天内推选六名委员组成一个小组委员会即议会督察专员小组委员会,其任务是,应议会督察专员的请求,就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组织机构的事项同督察专员进行磋商。  2.督察专员及其代理人的选举由议会督察专员小组委员会负责筹备。小组委员会应就此同各议会党团选出的议长会议成员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设立议会审计委员十二人,其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同。  议会应从审计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数名副主席,主席及每一副主席的选举均应分别进行。  第十二条 议会的战时委员会由议长(任委员会主席)及议会选出的五十名议员组成,其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同。  担任内阁成员的议员均有资格担任战时委员会的委员。  替补议员不得担任战时委员会委员。  在战时委员会取代议会时,如果某委员将会长期缺席,应按第七章第十二条第一段所说的先后顺序另选一名议员替补。  第十二条的补宠规定  1.战时委员会取代议会时,战时委员会的主席与副主席应负责筹备战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在战时委员会未取代议会时期,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十一条的第一项补充规定中的第二段以及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补充规定应同样造用于战时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议会可以颁布有关议会所属机构的细则规定。  第九章 有关人事及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议会应任命一名议会秘书。议会秘书的选举应在议会大选后召开的第一次常会会议上进行,议会秘书的任期至举行改选议会秘书的选举时为止。  议会秘书的职责是整理保管议会的会议记录,发布议会决议的通告,并以其他方式协助议长处理议会的事务。  第一条的补充规定  1.以秘密投票选举议会秘书时,第八章第一条第二段所规定的程序应同样适用。  2.议会秘书负责议会秘书处的工作并兼任战时委员会的秘书,并负责整理保管议长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二条 各常设委员会均配备秘书协助工作,常设委员会的首席秘书必须是瑞典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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