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版权法论文

瑞典王国议会法

编辑:

2013-12-11

1.第五条所说的选举诉讼应向选举检查委员会提出。诉状须在议会宣布选举结果之日起五天内提交议会秘书处。上述期限届满后,议长应立即在议会会议上报告总共收到多少件诉状。随后议长应规定一个很短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应将上诉理由的陈述书提交选举检查委员会。在理由陈述书的提交期限届满后,议长应立即将所有诉状移交选举检查委员会。此外,议长还应尽快地向选举检查委员会提出他本人对这些诉讼的看法。  2如果某项选举违反第四条规定以及该条第一至第五项补充规定,并且上述失误很可能会影响选举的结果,选举检查委员会应宣布该选举无效,并下令重新进行选举。但是,如果上述失误可以通过重新计票或通过其他一般性措施得以纠正,选举检查委员会应指示议长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选票和其他与选举有关的材料应妥善地保存至该选举结束。  第六条 根据特别规定,其当选有效期与议会当选有效期相同的选举,应在议会任期开始后尽快地举行。该项选举的有效期至下届议会任斯开始后进行改选时为止。  第七条 选举诉讼改变某项选举结果使一名新议员取得议会席位后,如果有十名以上的议员提出要求,该届议会在此之前所举行的选举应重新举行。  第八条 在举行多名选举时,至少应指定与正式成员同等数目的替补成员。有关正式成员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替补成员。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1.在议会选出某一机构并依照第八条的规定指定替补成员后,议会仍可决定增加该机掏的替补成员人数,上述新增替补成员的选举应尽快举行。  2.除非另有规定或特别决定,替补成员的人数应同正式成员的人数相等。  第九条 如果议会选出的某一机构的成员因故缺席,应尽量由属于同一议会党团的替补成员替代其职务。在其他方面,替补成员的先后顺序应按其当选的顺序排列,或者按选举时所使用的统一名单上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九条的补充规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会党团选出的成员或替补成员应视为由其中一个议会党团、即他首先借以获得席位的议会党团所选出。  第十条 凡是只能由议员担任的职务,如果任职者脱离议会、或被任命为议长或大臣,应辞去该职务。  第十一条 由议会选出担任特定职务者,未经议会同意,不可拒绝这一职务。  第十二条 如果当选的某一机构成员在任期未满前放弃其职务,而原当选者即自任期开始时就职者的选举又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放弃该职务者所代表的那一议会党团或那些议会党团应将继任者的名字通知议长。议长应宣布此人当选。如果未通知议长或者通知所包括的名字不止一个,则继任者应由议长指定。  如果某一职务不是由于第一段所述的原因而在任期未满时空缺,应按有关通则举行补缺选举,当选者的任期至补足其前任未任满的任期为止。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凡其成员全部或部分地由议会选出的机构,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以及一名或数名副主席。  第十四条 凡是第十三条所说的机构,其内部选举应以口表决方式进行,如果有任何成员提出要求,则应举行秘密投票选举。  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  所有选票的大小、材料以及颜色均应完全相同。选票应为单页、密封并无记号。票数相等时,以抽签法决定当选者。  第八章 特定的官员与机构  第一条 议长和第一、第二、第三副议长的选举应在每届议会当选有效期开始时的第一次会议上举行,该选举的有效期至议会当选期结束时为止。议长、副议长的选举应按上述的顺序分别进行。  如果采用秘密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为当选。如果未达到这一多数票,应进行新的一轮选举。如果在第二轮选举中仍无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应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之间进行第三轮选举。在第三轮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为正式当选。  第二条 议会应举行一次特别选举指定议会选举检查委员会主席的代理人。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有关该委员会主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其代理人。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主席或其代理人时,应遵循第一条第二段所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以秘密投票选举摄政、副摄政或者临时摄政人选时,应遵循第一条第二段所规定的程序。在议会另行决定之前,该选举结果一直有效。  第四条 议会的薪金委员会由议会推选的十七名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任期和议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薪金委员会的会议秘密举行。如有特殊需要,委员会可以允许非委员会委员、替补委员、公务员的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允许委员会要就谈判事宜与之磋商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段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该委员会。对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委员可以表达其个人意见。  在任何问题的谈判达成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结束谈判以前,或者将政府组织法第九章第十一条所说的提案提交委员会以前,未经委员会许可,任何委员、替补委员或公务员都不得透露委员会讨论该问题的任何细节。  第五条的补充规定  1.有关议会及其所属机构雇员的雇用条件的谈判,薪金委员会应同议长或者同由议会行政委员会所指定的委员进行磋商。  2.第四章第十一条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补充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薪金委员会。  3.薪金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15日以前,向议会提交其上年度工作报告。所有提请该委员会审批的协议和其它文件均应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4.委员会的任何委员、替补委员或公务员在首次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应作出遵守保密规则的保证。  5.薪金委员会自行指定委员会的秘书。  第六条 瑞典银行专员的当选有效期和议会的当选有效期相同。  专员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瑞典银行总裁,并从其成员之中或之外选出一人担任瑞典银行副总裁。如果副总裁不是专员,他的身份应是参加专员委员会工作的瑞典银行总裁的特别代表,他在委员会任职期间的地位应高于所有其他代理人。  第七条 外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当选有效期和议会的当选有效期相同。  在外事咨询委员会中,副议长可以担任议长的代表。当选的代理委员应为九名。  第八条 外事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秘密举行。首相可以允许不是委员、代理委员、大臣或公务员的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的补充规定  第四章第十一条的第四项补充规定和第六章第五条的第四项补充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外事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秘书应由内阁指定。  

标签:版权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